【案情摘要】
北京稻香村食品集团于1996年1月提出“稻香村”商标(下称引证商标)的注册申请,并于1997年5月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的馅饼、饺子、年糕、粽子、元宵等。经核准,该商标注册人名义变更为北京稻香村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北京稻香村公司)。2006年7月,苏州稻香村食品工业有限公司(下称苏州稻香村公司)提出“稻香村及图”商标(下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的饼干、面包、糕点等。被异议商标初步审定公告后,北京稻香村公司提出异议申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裁定被异议商标准予注册。北京稻香村公司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属于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因此裁定对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苏州稻香村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维持了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苏州稻香村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北京稻香村公司的“稻香村”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其与苏州稻香村公司在先取得商标之间已经存在能够区分的市场实际和稳定的市场秩序。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