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摘要】
2005年5月9日,庄辰超注册了“qunar.com”域名并创建了“去哪儿”网。北京趣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下称趣拿公司)于2006年3月17日成立后,“qunar.com”域名由庄辰超转让给该公司。经过多年使用,“去哪儿”“去哪儿网”“qunar.com”等服务标识成为知名服务的特有名称。广州市去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下称去哪公司)的前身成立于2003年12月10日,后于2009年5月26日变更为现名,经营范围与趣拿公司相近。2003年6月6日,“quna.com”域名登记注册,后于2009年5月转让给去哪公司。去哪公司随后注册了“123quna.com”等域名,并使用“去哪网”“quna.com”等名义对外宣传和经营。趣拿公司以去哪公司上述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去哪公司停止使用上述企业字号、服务标记、域名,并限期将上述域名移转给趣拿公司。去哪公司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去哪公司使用“去哪”企业字号和“去哪”标识等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去哪公司对域名“quna.com”享有合法权益,去哪公司虽然有权继续使用“quna.com”等域名,但是也有义务在与域名相关的搜索链接及网站上加注区别性标识,以使消费者将上述域名与趣拿公司的知名服务特有名称相区分。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关于去哪公司停止使用“去哪”企业字号及“去哪”等标识的判项;撤销了去哪公司停止使用“quna.com”等域名并限期将上述域名移转给趣拿公司的判项,并把赔偿数额相应调整为25万元。
【点评】
本案区分了域名近似与商标近似判断标准的不同,以及权利冲突处理原则。电子技术手段和感觉感官在精确性上的巨大差异是造成域名近似与商标近似判断标准不同的主要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