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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效宣告请求人电影作品海报:图片来源于网络) 近期,由我所代理的第22812989号“LES CHORISTES”商标无效宣告案,商标局签发了无效宣告裁定,支持了我方当事人的观点,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的法律依据正是《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对此,我所在此进行一些阐述与分析。 ![]() 争议商标 案件背景:因发现“茆雯淋”于2017年02月14日抢注了我方当事人“嘉拉蒂影业公司”制作电影《LES CHORISTES(放牛班的春天)》的电影名称,指定商品为第18类的“手提包”等商品,我方当事人于2019年1月23日对该商标提起无效宣告申请。 我方当事人主张自己是知名电影公司,专门从事于电视、长篇电影和短片电影的制作与发行,其中,《LES CHORISTES(放牛班的春天)》就是“嘉拉蒂影业公司”制作与发行的,该电影于2005年2月在中国上映,引起了较大的轰动并获得一致好评,争议商标与申请人该影片的名称相同,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权利。 审查员经过审理,支持了我方当事人的观点,并认可: 虽然“商品化权益”并非现行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权益类型,但当作品名称或作品角色形象及其名称因具有一定知名度而不再单纯局限于作品本身,与特定商品/服务的商业主体或商业行为相结合,作品相关公众将其对于作品的认知和情感投射于作品名称或角色名称之上,并对其结合的商品/服务产生移情作用,使权利人据此获得作品发行以外的商业价值和交易机会时,该作品名称或作品角色形象及其名称可以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在先权利”。 申请人是《LES CHORISTES (放牛班的春天)》电影(即申请商标)的发行/制作机构,在争议商标注册之日前对该影片已经进行了广泛的广告宣传,“LES CHORISTES”作为知名影视作品名称已为相关公众所知悉,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而争议商标“LES CHORISTES”与申请人发行的知名影视作品的名称“LES CHORISTES”文字构成、呼叫相同,同时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手提包”等商品是该电影可能涉及到的衍生产品。争议商标使用在“手提包”等核定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上述商品与知名影视作品《LES CHORISTES (放牛班的春天)》的发行方具有关联性或者已经获得了发行方的授权,从而对使用了争议商标的上述商品产生好感以及信任感。这就不当利用了申请人基于其影视作品名称而享有的商业信誉,挤占了申请人基于该影视作品名称而享有的市场优势地位和交易机会。由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基于知名影视作品名称而享有的在先权益,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故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最后,笔者认为,“商品化权益”受到侵犯后,作品权利人在维权时,需要做以下准备工作: 1. 证明自己是作品权利人 主体适格是主张权利的前提。举例而言,对于影视作品,其制片公司享有影视作品的著作权,因此具备对作品主张权利的资格。 2. 证明作品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经发表/公映,且产生较高知名度 知名度是决定申请人的“商品化权益”能否通过《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前半段予以保护的关键因素,也是难点。笔者认为,商标局在认定作品名称、角色形象及其名称的知名度时,会综合考虑相关公众对作品名称、角色的知晓程度、作品名称、角色的持续使用时间,作品名称、角色的宣传情况、作品名称、角色的获奖情况、作品名称、角色的读者/观众评分等。因此,提供尽可能多的知名度证据会提高被认定为符合《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前半段规定情形的可能性。 3. 证明作品名称、作品人物及其名称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 对于商标而言,无近似,不混淆。 4. 证明争议商标的指定商品为申请人的电影衍生品 电影衍生品,是指根据电影而衍生出来的后电影产品,是除银幕放映以外一切增加电影产业下游产值的产品。它包括各类玩具、音像制品、图书、电子游戏、纪念品、邮票、服饰、海报、主题公园等。电影衍生品源于电影,当电影具有一定知名度以后,该衍生品可以在电影放映结束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继续为电影企业带来源源不断的收益。并且,电影的知名度越大,电影衍生品的范围越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