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底捞 VS 河底捞

2020-08-14
 
桑传标 
专利代理人 | 合伙人
2020年8月14日


近日,原告海底捞起诉被告河底捞商标侵权,一审法院认为二者不构成近似商标,原告的诉讼请求未予支持。对此判决结果,确实有待商榷。

法院的理由有二:
首先,“河底捞”标识与“海底捞”商标虽都有“底捞”二字,但在文字的整体字形方面,两者还是存在一定的差异……。

这是对商标标识本身的比对,这种比对过于教条,没有从商标的本质出发,也没有考虑被告的主观因素,有欠妥当。

其次,海底捞公司旗下所有店铺经营的菜谱全部是川菜系列的火锅,而河底捞餐馆经营的菜谱是典型的湘菜系列,……,因此,无论从字体的字形、读音、构图、颜色,还是从原告、被告经营的菜品等方面,均不会使一般的消费者对河底捞的餐饮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海底捞之间有特定的联系……

这是从消费者混淆误认的角度出发,符合目前商标法的规定,但是,商标法并非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从消费者的角度出发不应当是最主要的考量因素,保护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才是第一位的。 

英创观点
诚实信用是帝王条款,在所有民事案件中均应当得以体现。商家选择使用商标名称,本着诚信原则,应当尽可能地避让他人在先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尤其是固有显著性较强的商标,而不是积极靠拢。海底捞并非固有词汇,事实上也达到了相当知名的程度,被告选择使用河底捞,难以排除攀附的故意,有违诚信原则。

另外,从原告的角度来讲,应当在一审中积极请求认定驰名商标,举重以明轻,从商标混淆、误导消费者、商标淡化等多个角度进行说理,则胜诉的可能性应该更大。如果在饭店装潢、服务标准等方面存在模仿等行为,还可以主张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

写在最后,目前中国商标侵权理论主要包括混淆和淡化两个标准,理论基础薄弱,体系化程度不高,不太符合商标的本质,也不太符合当下的客观实际,由此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审判标准不一,裁判结果反复,可预期性不强。

一审并非最终判决,原告可以上诉,期待二审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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