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遇撤三,商标还没来得及使用?

2020-05-27
 
徐会珍 
商标代理人 
2020年5月27日


商标 的意义在于使用,商标核准注册后,若权利人没有正当理由未将注册商标使用在核准商品/服务项目上且持续三年的,任何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简称“撤三申请”),以避免商标资源浪费,进而达到激活商标使用的目的。

因此,商标核准注册后切记积极使用并将使用证据保留好,以应对后续可能的撤三情况发生。但是,对于一些申请人,特别是国外申请人而言,在商标核准注册三年内,他们可能来不及在中国使用商标。因为有的商品不像服装那样,生产出来就可以在中国市场上流通,有的还需要进行国标检测,如果检测不达标就得返工调整,然后重新检测,这个过程会花费大量的时间,让他们没有办法提供使用证据。然而,这个品牌或许在申请人自己的国家,或者是其他国家已经做的很好了,甚至通过小红书、淘宝等购物平台流入了中国市场,如果直接放弃中国商标权甚是可惜。

那么,如果一封《关于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即“撤三答辩通知书”)送到国外商标权人手中,他应当如何撤三答辩呢?

方法一:证明自己有正当理由 

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下列情形属于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正当理由:(一)不可抗力;(二)政府政策性限制;(三)破产清算;(四) 其他不可归责于商标注册人的正当事由。

但是实践中,证明具有“正当事由”的难度较大。像“不可抗力、政府政策性限制、破产清算”等理由都是较为罕见的,而“其他不可归责于商标注册人的正当事由”也很难符合,通常,因防御型注册、肃清市场侵权现象、权利人搬迁或资产重组不能正常生产、产品质量有问题受到行政处罚、商标系通过转让取得、独占性许可他人使用等原因 ,没有使用注册商标,是很难构成《商标法》上的正当事由的。

方法二:提供商品从国外流入中国市场的使用证据

商标权人没有直接在中国大陆使用商标,但是这个品牌凭借着自身的名气,通过小红书、淘宝等平台流入了中国市场,这一类“间接使用”证据在实践中被证明是有可能被商标局接受的。

例如,在“第431402A号图形商标撤销复审”中,审查员认为“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4(复审商标的网页销售情况)中网易考拉销售页面内容介绍可知,复审商标由法国雅莉格丝(Elegance)授权日本公司开发。该销售页面有消费者在指定期间内对销售页面中的标识含有复审商标的眼影、粉饼商品进行了评论。鉴于该销售页面来自第三方,我局对上述销售页面信息的真实性予以确认。综上,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眼影、粉饼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眼影、粉饼商品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化妆品、香水商品属于类似商品,故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又如,在“第6866628号“Bath&BodyWords BBW”商标撤销复审”中,审查员认为“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9(经公证的淘宝网关于“Bath&BodyWords BBW”产品宣传和售后评论)、11(经公证的京东网关于“Bath&BodyWords BBW”产品宣传和售后评论)、13(经公证的小红书网关于“Bath&BodyWords BBW”产品宣传和售后评论)经公证的网络宣传及销售后的评论可以证明显示复审商标的沐浴露、润肤乳、喷雾护理用品商品在指定期间内在淘宝网、京东网、小红书网站上均进行了宣传和消费者使用上述产品后的评论,结合证据14中国国家图书馆检索资料可以证明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的护理用品在《深圳都市报》、《精品导报(数字报)》、《21世纪经济报道》、《江苏商报(数据报)》、《楚天金报》、《深圳特区报》、《北京商报》、《文学教育》、《现代企业文化》、《中国纤检》、《中国制衣》、《绿色包装》、《日用化学品科学》报纸、期刊上刊登了广告,综合考虑被申请人提交的全部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在沐浴露、润肤乳、喷雾护理用品商品上进行了公开、合法、真实有效的使用。考虑到沐浴露、润肤乳、喷雾护理用品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个人梳妆和护理用品、化妆品等全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复审商标在个人梳妆和护理用品等全部商品上的注册均应予以维持。综上,复审商标应予以维持。”

上述两个案例中的Elegance、Bath&BodyWords BBW均属于海外购商品,商标权利人并没有直接在中国销售产品,但是相关公众可以通过海外购(考拉海购是阿里旗下以跨境业务为主的综合型电商,致力于提供消费者海量海外商品购买渠道;淘宝、京东均有国际代购平台)购买到相关商品,这样的使用证据已被认定为符合要求的使用证据。小红书作为国内生活方式平台和消费决策入口,也能成为商品被中国消费者使用的证据。

近期,由我所代理的第16702765号“NOMI”商标撤三答辩案,商标局签发了《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支持了我方当事人的观点,认定我方当事人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对注册商标不予撤销。

而我方当事人提供的使用证据,正是淘宝海外购的销售页面、小红书用户的分享日记。对此,我所简单地进行一些阐述与分析,为商标注册人的撤三答辩提供一种思路。

案件背景

商标注册人埃沃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埃沃姆”),成立于2011年,是一家专注于儿童椅研发与设计的丹麦企业,NOMI是其名下主打品牌,该商标于2016年6月7日在中国注册。

2019年6月13日(“埃沃姆”名下的NOMI商标刚注册满三年)就被他人提交撤三申请。收到了撤三答辩通知书后,“埃沃姆”委托我所进行撤三答辩。

自商标注册后,“埃沃姆”一直都有强烈的使用意图,但是由于儿童椅需要经过国标检测,而中国的国家标准与欧盟的国家标准有所差异,为了符合中国的国家标准,“埃沃姆”多次修改儿童椅设计,以期符合中国国家标准。就在2019年5月,“埃沃姆”终于通过了SGS检测,得以将符合中国国家标准的儿童椅在中国推出。但是,通过检测不到一个月,第三人就对NOMI商标提起撤三申请,“埃沃姆”根本来不及直接将产品销售到中国大陆。

但是,此前,“埃沃姆”的NOMI儿童椅品牌凭借着自身的名气,已经通过淘宝、小红书等流入中国市场。而且,大多数销售NOMI儿童椅的淘宝店铺都是“全球购认证商家”,成为全球购认证商家的要求非常严格,一旦商家出售假货,即会被认证平台清退,因此全球购认证的代购店铺具有非常高的信誉保障。此外,“埃沃姆”的NOMI儿童椅被小红书笔记作者广泛地分享,这些证据均证明了商标注册人“埃沃姆”,在指定商品儿童椅上将“NOMI”在法定期间内进行了商业使用。因此,“NOMI”得以维持注册。

最后,笔者认为,虽然这些“间接使用”证据在撤三答辩中有成功的案例,但是比起“直接使用”,证明力度还是偏弱,答辩人还需要强调使用意图。因为撤三制度的立法目的在于激活商标资源,撤销不使用商标的目的不是为了惩罚商标权人,而是为了促使商标权人实际使用商标,发挥商标的实际效用,防止商标资源浪费,撤销只是手段,而不是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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